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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9-09-10 08:51:05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wǎng)站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6號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對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現(xiàn)將河北省轄區(qū)內(nèi)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出租(轉(zhuǎn)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內(nèi)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適用比例由市稅務機關確定。

  二、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zhuǎn)租)住房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xié)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nèi)按月平均分攤。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9年8月21日

責任編輯: 王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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